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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省试点中院首例量刑规范化案件
我市首次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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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bnews.net 2009-7-3 1:28:00 作者: 袁一军 赵晓雯 孙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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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5年就开始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200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淄博中院等4个中级法院和淄川区法院等8个基层法院为全国第一批试点,自2009年6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半年的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淄博中院是山东省唯一一家第一批试点中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方向,是使量刑更加准确、透明,更具可检验性,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法官个人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的“估堆”量刑,重点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实行“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量刑方法。 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发生于2007年8月6日的王永才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这起案件是最高法院在山东法院第一批试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第一案。我市首次将量刑纳入案件审理程序,打破过去定罪和量刑混合在一起的审理模式,在审理中增加了量刑调查程序,有利于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给被告人更加公开、公正、透明的量刑结果。 案件回放: 受害人:王某某,系张店区一茶楼老板女儿张某的男友 被告人:李某某,经常光顾茶楼的顾客,与茶楼老板女儿张某认识仅10几天时间 2007年8月某一晚20时许,张某与男友王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当时在店内的被告人李某某劝架不成与王某某发生撕打,李某某遂打电话叫赵某某(已判刑)前来帮忙。赵某某赶至茶楼后也与王某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赵某某持刀朝王某某胸、腹部连捅数刀。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一起逃离现场。王某某因被刺破心脏,致心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过调查取证,被告李某某在案发当日晚饭时就已得知王某某可能会到店内闹事,并告知赵某某如果发生争执要他前来帮忙。2008年1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在此之前,李某某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7年1月12日提前刑满释放。 市中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增加量刑程序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和辩护方都提供了关于被告人构成或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各项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等相关证据,还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李某某本人供述:他的确怕在争执中吃亏而叫赵某某前去帮忙,但并没想会发生伤人致死的后果,自己深感后悔。 除此之外,本案件的审理过程首次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打破过去定罪和量刑混合在一起的审理模式,不再以法官的个人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估堆”量刑,给被告人做出最公开、公正、透明的量刑结果。 公诉方和辩护方最后都提出了量刑意见,对于辩护人最后提出的量刑意见,法庭在休庭做出判决的过程中予以考虑:本案是由被害人王某某的过错滋事引起的,被害人对于本案悲剧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本案被告李某某及其家属对受害人家属进行了积极赔偿,受害人的家属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减轻了受害人的损失,大大降低了对社会的不良影响;李某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李某某平常为人正直、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李某某的母亲年迈多病、终日以泪洗面,还需要靠他以勤奋劳动来支撑这个家庭;尽管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争议,但是李某某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事实,在看守所内服从管教,对于发生本案非常痛心。 考虑到以上辩护律师提出的量刑意见,在休庭10分钟后,李某某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故意伤害罪成立,但鉴于案件发生后被告的积极配合和有关行为,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6年。 量刑程序让案件审理更加公开、透明 在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次案件审理的审判长,他告诉记者,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庭审中增加了量刑调查,从而有利于法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除此之外,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和评议,在确认被告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逐一确认被告人具有的每个量刑情节,分析每个量刑情节的量刑作用,给被告人更加公开、公正、透明的量刑结果。” (晚报记者袁一军 赵晓雯 通讯员 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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